對於商標侵權有輕重嗎?
一、對於商標侵權有輕重嗎?
有的。商標侵權的輕重,體現在處罰的輕重上。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需要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判定,一般情況下由工商部門提出警告,通報,處以罰款等,情節特別嚴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審理後量刑。
《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商標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照本條的規定,對有《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
(1)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 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3)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於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標侵權就是在沒有經過商標擁有同意的情況之下而導致了他人的權益受損,對於此情節一般輕者承擔民事責任,而重者就會承擔刑事責任,因而就會存在有輕重之分,所以,他人的權益不能有意的破壞,不然就會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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