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搶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成功率高嗎
一、被搶註冊商標後提出異議成功率高嗎
1、這個如果不看商標,不看證據材料,還不能完全確定。但是如果兩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非常接近,而且商標又完全相同,甚至地域也相同,更有甚者被異議人搶注許多知名商標,且異議人的商標知名度也很高。綜合多種因素,商標異議會成立。
2、商標異議審查為書面審查,因此證據材料是成功的關鍵。如果當事人堅持要問成功率只能説如今商標異議總體的成功率不足50%。但這個數據還不足以評估具體的異議案件是否能夠取得成功。因為任何一件商標異議案件其具體情況是大不相同的,商標的使用情況各不相同。
3、商標異議的審查實行的都是個案認定。
其中:
一、申請人是否具有較高知名度。
二、申請人是否為知名商號。
三、申請人是否有其它的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等有助於商標異議的成功)
四、二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之間是否足以導致誤認。
五、被異議人確係惡意搶注。
六、二商標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有代理事務等證據等。在商標異議案件中都會起到作用。
二、搶注商標涉及到的法律規定
1、《商標法》第六十五條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2、《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3、《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4、《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5、《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6、《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我國的《商標法》對於商標的註冊做了詳細規定,這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標的唯一性,也是對違法搶注商標的一種處罰依據,商標是一個企業的符號代表,因此,對於商標被搶注之後企業要及時進行維權,提出異議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確保自己商標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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