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處罰有什麼?
一、行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處罰有什麼?
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
《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行賄人行賄數額3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罪的共犯類型
(1)因被勒索給予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但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仍然是索取賄賂。
(2)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不是行賄;但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財物的行為成立受賄罪。
(3)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構成行賄罪;但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接受賄賂的故意,立即將財物送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不構成受賄罪。
罪行認定
認定行賄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
其關鍵還是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對象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有行賄人就會有受賄人,行賄受賄更是包括個人和集體的,執法部門已經查實,涉及行賄受賄的個人和集體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賄行為是嚴重破壞行業的制度和國家的制度,會給整個行業機構和管理帶來變化和難度。企業在職權使用過程中需要監督機制來有效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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