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一、商標搶注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也屬於搶注。進而,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也應視為商標搶注。商標搶注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注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註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
二、惡意搶注商標的類型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 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後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佔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徵在於將本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註冊後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 將旅遊景區名稱申請註冊於“旅遊服務”項目上。
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註冊於該商品上。
3、 將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記申請註冊為商標。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註冊商標缺乏顯著特徵的,不予註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事實上,當前對於商標的惡意搶注並沒有什麼有效的解決辦法,特別是有一些商標是已經在社會當中有了一定的影響力,可是商標所有者還沒有來得及申請註冊,其他人就利用跟當事人合作的這些機會搶先一步註冊,當事人想要申請商標局撤銷其商標權的都是困難重重,法律條款關於商標搶注的約束力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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