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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後會公開嗎?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後會公開嗎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後會公開嗎?

會公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公告信息自登記批准之日起1日後予以公告,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自公告之日起3日後可領取。軟件作品完成後,不論是否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著作權就依法產生了。為了取得明確的證據,防止日後的糾紛,可以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專利權需要申請才能授予。

發明專利申請:

1、涉及自動化技術處理過程的發明專利申請;

2、涉及計算機內部運行性能改進的發明專利申請;

3、涉及測量或測計算機程序試過程的發明專利申請等。這些程序與有關產品設備、計算機或測量裝置等結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技術方案,是可予授予專利權的。

計算機程序要獨立完成,獨創性,只要是獨創的作品,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而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要求新穎性,創造性等。

如果有一個軟件系統先申請了軟件著作權,可以申請專利,雖然軟件著作權先申請,但是軟件系統的技術核心,構想,模型等沒有公開等。申請專利的話,軟件著作權的申請不會有喪失新穎性的問題,因為沒有新穎性而言,只有獨創性。

計算機軟件可以申請專利嗎?回答是肯定的,但也是有條件的。

眾所周知,計算機軟件可以進行軟件著作權登記,用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但其中有一些與硬件有關的計算機軟件也可以申請專利,使保護更加充分有效。例如,應用於工業化生產的自動化設備,需要通過計算機軟件加以控制,那麼科研人員設計了一套新的計算機軟件,使其控制精度得以提高,自動化設備的運行效率也大為提高,從而有效地提高了生產效率,產生了良好的技術效果,這類計算機軟件就可以通過申請專利的形式加以保護,使保護更有力度。

關於專利審查的規定《審查指南》中第九章“關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中有這麼一段話: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是指為解決發明提出的問題,全部或部分以計算機程序處理流程為基礎,通過計算機執行按上述流程編制的計算機程序,對計算機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解決方案。所説的對外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某種外部運行過程或外部運行裝置進行控制,對外部數據進行處理或者交換等;所説的對內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的改進,對計算機系統內部資源的管理,對數據傳輸的改進等。涉及計算機程序的解決方案並不必須包含對計算機硬件的改變。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

“關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指出,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下面原則進行審查:

(1)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數學計算規則,或者計算機程序本身或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上的計算機程序,或者遊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之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者數學計算規則,或者程序本身,或者遊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僅由所記錄的程序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或者一種計算機程序產品,或者僅由遊戲規則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術性特徵,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實體特徵限定的計算機遊戲裝置等,由於其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因而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如果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介質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進,例如疊層構成、磁道間隔、材料等,則不屬此列。

(2)除了上述(1)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徵,例如在對上述遊戲裝置等限定的內容中既包括遊戲規則,又包括技術特徵,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並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只有構成技術方案才是專利保護的客體。

綜上所述,對自己發明的計算機軟件需要及時的去申請專利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以後是會公開的,需要由自己主動去準備相關的材料去按照登記的程序完成需要的環節,一般在批准的第二天就有公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