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時確定為強拆怎麼辦
一、土地徵收時確定為強拆怎麼辦?
確定為違法強拆的,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土地徵收過程中確定存在強拆行為的,是縣級人民政府投訴,實際上土地徵收的工作整體程度上都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的,
二、徵地強拆的條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事實上,土地徵收時也不是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強拆,比如被拆遷人拒不配合搬遷工作,土地徵收部門已經按照規定給予了相關的徵地補償,這時候徵地主管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直接強拆或強拆程序違法的,相關人員都會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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