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強拆評估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被強行拆遷的,被拆遷人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可以根據房產證上的面積進行估算,房屋內物品的損失強拆後原告無法舉證的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部門公佈的名錄中協商選定。具體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公佈評估機構名錄,公佈後5日內在徵收現場登記被徵收人的選擇意見,半數以上被徵收人共同選擇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擇成功,由房屋徵收部門與其簽訂委託評估合同後進行評估作業。如協商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公佈的名錄中適當選取5個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開抽籤確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抽籤前5日內在徵收範圍內公告抽籤時間和地點。抽籤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受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在徵收範圍內現場公示。
第十九條 同一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
如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同一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應當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等進行溝通協商,執行統一標準。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強拆房屋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是不合法的,這個時候需要對被強拆房子的所有人進行賠償,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對被強拆的房屋進行評估,在進行評估的時候就需要對這些評估機構有所瞭解,在瞭解之後再選擇適合的機構來進行這個房屋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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