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夠強拆違法建築嗎?
一、法院能夠強拆違法建築嗎?
可以,但必須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綜上所述,對於違章建築,法院是可以進行強拆的,但是也要遵循一定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必須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功臣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且不能用暴力威脅的方法來進行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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