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合法的條件是什麼?
一、強拆合法的條件是什麼?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當前政府只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權利,而沒有自己決定強制拆遷的權力。
1、實體條件。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之一必須是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如果不存在補償決定,僅僅存在補償協議,那麼房屋徵收部門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不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手段。因此,強制拆遷的實體條件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在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且已經按照決定的內容對被徵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後。如果被徵收人依然不履行補償決定拒不搬遷的,則有關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拆遷;
2、程序條件。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另一個前提條件是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因此,申請強制拆遷應當在被徵收人可以申請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後。
二、政府拆遷房屋給哪些補償?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綜上所述,政府部門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應當遵循合法程序進行,不得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當然有時候也會啟動強拆手段,強拆要符合條件,包括支付補償款後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搬遷,被拆遷人沒有發起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等,這樣政府部門可以申請強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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