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委會或者鎮政府有權利徵收土地嗎?
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可知,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須經國務院批准後才能實施;徵收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後方可實施。
同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因此,村、鎮政府既無土地徵收的審批權也無實施權。
實踐中,村委會或鎮政府的工作人員通常扮演着協助者的角色。作為基層幹部,上述人員既熟悉徵地拆遷的政策和流程又掌握現場的實際情況,在補償安置方面有很大的話語權,雖然職位低但權力很大。
然而,很多村委會或鎮政府虛構國家徵收土地的事實,轉手將土地賣給開發商以謀取暴利。這種買賣土地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嚴重者甚至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面對這種情況,村民應當如何維護合法權益呢?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相關村民有權拒絕村委會、鎮政府的“徵地”行為,並向當地的國土部門舉報或申請查處。
如果相關部門漠視農民權益,對違法行為不管、不問,村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職責。即使遇到“強徵”、“強拆”,也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並以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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