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的批准權限怎樣規定的?
一、徵收土地的批准權限怎樣規定的?
徵收土地的批准權限是由國務院或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來進行審批。我國土地徵收的審批主體有兩級:一級是國務院,國務院行使對基本農田、超過35公頃的耕地和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徵地審批權。另一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項規定之外的審批權,同時審批必須報國務院備案。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3、審批範圍和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2)土地補償標準合法;
(3)地類面積準確,權屬無爭議;
(4)存在違法用地的已依法查處;
(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集約、節約用地及供地政策;
(6)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7)文字及圖件資料符合報批要求。
二、政府徵收土地如何賠償
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在當代的社會,土地的徵收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徵收。並且土地徵收是需要經過一定的審批的程序手續的,具體點來説的話,國務院和地方的省級政府都是有權利來進行審批的。比如説基本農田的審批手續,就需要經過國務院,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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