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安徽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一、《安徽省土地徵收補償條例(最新)》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安徽省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徵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現將調整後的《安徽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安徽省徵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簡稱新徵地補償標準)予以公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新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徵地補償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徵地補償同地同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殊地類提高徵地補償標準。
(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徵地補償標準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
解讀土地徵收新標準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新舊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徵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新徵地補償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徵地批准,且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並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徵地的,按新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四)各市、縣徵地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訂,並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調整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後執行,調整週期與徵地補償標準調整週期相同。
(五)新徵地補償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辦法
第三十四條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徵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徵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穫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徵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徵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第三十五條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徵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徵用荒山、荒坡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採礦造成塌陷需要徵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徵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幹平均胸徑大於20釐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幹平均胸徑5至20釐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安徽徵地補償標準的相關內容就是這些,因為每個地方的補償或多或少都有差異,就拿安徽省來説,安徽省新徵地補償標準是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的。而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補償費標準,是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面還為大家詳細介紹了具體的補償措施,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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