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工作的3個重要程序,徵收方少做一個都不行!
一、徵地工作的3個重要程序,徵收方少做一個都不行!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徵收時,最為重要的三個程序是徵地的審批、徵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少了這些程序,徵收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
二、農村徵地補償款包含什麼?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明文規定了,徵收農用地的補償花費包含土地徵用補償、安置補助費用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次,法律法規對土地徵用補償的補償標準也是基礎的要求,且近些年有一定的提高。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此外,現行標準再次合理的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規了,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定併發布各市縣徵地的區片綜合地價。每兩到三年必須對補償標準進行調節,否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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