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改名是否可以?
國有土地使用權更名在一定條件下是允許的。國有土地證分很多種,不是每一種都可以辦理過户。國有土地分為劃撥和出讓性質。劃撥,是不能辦理過户的,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之後,轉變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才可以辦理過户。如果是國有出讓性質土地證,是可以辦理過户的,過户只有幾百手續費。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發生變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税費等繳納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國有土地使用證可以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城鎮土地使用登記發證的範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鎮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後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企業。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並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國有土地使用權,指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因此,要想把《國有土地使用證》進行改名,首先當事人必須要有這個《國有土地使用證》,因為畢竟不是每一種情況都能夠擁有這個土地使用證的,只有在出讓的條件之下,才可以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證,而且當事人取得了使用證之後,如果是姓名有差異的,那麼是可以申請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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