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支付拆遷補償費如何計税?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拆遷過程中,支付給他人的拆遷補償費如何計徵契税?
(一)《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4〕13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税計税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根據以上內容可以得知,契税的計税依據應包括拆遷補償費。
(二)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一般一次性支付。二是實行產權調換,即通常所説的回遷。第一種支付貨幣補償的形式,契税如何徵收的問題沒有爭議,房地產開發企業會按照貨幣補償金額繳納契税。關鍵是第二種形式,有的開發企業並未將產權調換部分作為拆遷補償款繳納契税,產權調換所安置的房屋,屬於承受者對被拆遷人支付的實物補償,應該按章繳納契税。這就又出現一個新問題
二、使用產權調換方式的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由於國家税務總局並未出台相關文件予以明確,導致税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政策執行不一致,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應以單位面積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和安置費用為依據,確定安置房屋繳納契税的計税價格,這種觀點以《吉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契税政策執行中若干問題的通知》(吉地税發〔2008〕38號)為代表;第二種是認為以新建房屋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安置房屋的契税計税價格。比如大連地税。後一種觀點更合理一些,但也需要補充完善,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拆遷開始到建成樓盤,往往需要一段時間,大部分會持續一年以上,甚至更長,以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在這段時間內,新樓的市場價格基本都會有一定程度上漲,所以會造成契税計税依據不準確。《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87號)規定,對土地增值税清算過程中拆遷補償如何確認收入進行了明確,由於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同為財產行為税,具有可比性,所以,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契税計税價格。
1.以房地產開發企業拆遷當時自行建造的同地區、同地段新建房屋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安置房屋的契税計税價格。
2.主管税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屋的公允價格為基礎,確定安置房屋的契税計税價格。
由於國家税務總局對拆遷過程中房屋安置補償部分契税的計税依據在政策上尚未明確,各地在該問題的執行上爭議較大。因此筆者建議國家税務總局應儘快對該問題進行明確。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拆遷補償費如何計税問題的解答。房地產企業進行拆遷補償有兩種形式可供被拆遷户選擇,一種是金錢補償,另外一種就是進行產權調換,大家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自己的補償方式,房地產開發企業支出的補償費計算方式也有不同。具體問題可以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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