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補償,後搬遷”該如何解讀?
徵收是指徵收主體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徵收時需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由於徵收具有天然的強制性,因此徵收應當以已經對被徵收人給予充分的補償為前提。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徵收拆遷中我們該如何解讀“先補償,後搬遷”,是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就可以嗎?下面小編將以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為大家解讀徵收拆遷中的“先補償,後搬遷”。
要解讀“先補償,後搬遷”,我們不得不提的是在實踐中大多數徵收拆遷因補償沒有到位,而強制搬遷被徵收人的房屋,致使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實質上“先補償,後搬遷”包含兩種情況:首先是房屋徵收雙方當事人即徵收人和被徵收人就房屋徵收達成一致,簽訂協議,雙方按照協議履行相關的義務;其次是如果徵收人和被徵收人未就補償安置協議達成一致,徵收部門已經依法作出補償決定,貨幣補償已經專户儲存、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已經確定。
當符合以上兩種情況都屬於先補償。此外由於補償方式不同,具體情況也會有所不同。如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已經專户存儲、被徵收人可以隨時支取即可視為對被徵收人已經進行補償;對於實行現房進行產前調換的,徵收人可以確定安置房源,待被徵收人搬遷完畢後在實際辦理交付手續;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徵收方則應當在協議確定安置房源後要求被徵收人搬遷,待安置房竣工按照之前安置協議的約定交付房屋。
由此可知,在徵收拆遷中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必經程序,補償也是搬遷的前提。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房屋拆遷必須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被徵收人有權就自己房屋的徵收要求補償和安置,並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在徵收拆遷中,拆遷方與被拆遷人可能會由於雙方對徵收補償協議的內容有爭議,而不能達成一致時,徵收方可以申請由房屋徵收管理部門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裁決決定的期限內未搬遷的,有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必須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因此,在房屋徵收拆遷中,即使被徵收人拒絕在補償安置協議上簽字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徵收工程的延誤,徵收方也不得擅自徵收被徵收人的房屋。
“先補償,後搬遷”作為在徵收拆遷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其目的在於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徵收拆遷中徵收方違背該原則實施徵收拆遷,被拆遷人應當及時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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