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一刀切”,這幾種違法建築可以不拆
自《城鄉規劃法》實施以來,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四、六十五條可能是最為貼近人民羣眾生活的,各地的規劃部門、執法部門針對違法建築下達的《限期拆除通知書》的法律依據都是這幾條,尤其是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仔細研究第六十四條可以發現,該法條規定的違法建築並非全部需要拆除,其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可以通過改正、罰款的方式解決,那麼到底何為“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城鄉規劃法》沒有給出具體的答案,但晏清律師通過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具體實施《城鄉規劃法》的辦法、條例的研究,找到了一些依據: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本條第一款所指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包括:
(一)危害公共衞生、公共安全的;
(二)破壞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築物以及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的;
(三)嚴重影響主次幹道、鐵路兩側、火車站、汽車站、機場、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帶等城市風貌的;
(四)嚴重影響他人合法建築物安全或使用的;
(五)違反規劃強制性內容和標準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城鄉規劃的情形;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前款所指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處於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且不影響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衞生,不影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正常運行的;
(三)不違反城鄉規劃確定的自然與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要求的;
(四)沒有引起相鄰糾紛、不良社會影響,或者經過改正後可以消除的;
(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由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河南省和山西省分別通過允許和禁止的方式對“必須拆除”和“可以不拆”的情況進行了例舉説明,儘管其他省份並不適用,但從這“一正一反”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法條背後所隱含的法律精神,即在未取得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違法建築不能影響公共利益,不能影響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市容市貌、風景名勝、文物古蹟等,不能影響他人利益主要是為了避免引起鄰里之間的糾紛。
如果你的建築未取得規劃許可,但符合上述的情況可以不拆,一定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必要時可以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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