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所有權問題如何處理?
一、農村土地所有權問題如何處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七條也規定,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一)當事人協商解決
所謂協商解決是指土地糾紛發生以後,由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糾紛的辦法。
協商解決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該協議由當事人自願執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一方後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二)人民政府調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二、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何解決?
(一)雙方協商
雙方當事人因土地權屬發生糾紛後,可以自行協商處理,解決權屬爭議。
(二)行政調解
當事人可以向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調解。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屬於行政調解,而不是人民調解。調解應本着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互諒互讓、公平合理、平等自願的原則來處理。調解是處理土地權屬糾紛最便捷的一種方式。
村民與村組織、村民個人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可以向鄉人民政府或縣級自然資源局書面申請調解。
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請求的事項和理由、有關證據。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自然資源局受理後進行調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
(三)行政處理
雙方當事人若分歧較大,不能通過自行協商或行政調解處理的,可以向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申請土地確權。
行政調解是行政處理的前置條件,未經行政調解的土地權屬糾紛,不得申請政府確權。
村民與村組織或村民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均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自然資源局申請土地確權。
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製作處理決定書。
(四)司法救濟
土地權屬糾紛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政府的行政處理是人民法院受理土地權屬糾紛的先決條件。
若當事人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請行政複議或在30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
農村土地所有權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大多數糾紛主要依靠基層通過協調的方式解決,依靠政府,少部分需要通過申請仲裁等法律途徑進行解決。總的來説,如果的確情節較為嚴重,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如果情節較輕,主要依靠協商。
隨着我國的農村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農村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土地糾紛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是會存在不同類型的土地糾紛的,比如説土地確權糾紛、土地轉讓糾紛等,無論是哪種糾紛類型,都是要及時的處理和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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