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安置糾紛怎麼處理?
1、徵地糾紛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 徵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徵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徵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於非法佔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於已經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徵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徵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徵地補償協調裁決
徵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徵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徵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如果在申請協調中遇到兩級政府相互推諉的情況下,則應當在協調期滿之日向徵地批准機關申請裁決,若省內尚無協調裁決辦法或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協調的,建議在60日後申請裁決。
5、徵地糾紛聽證制度
徵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徵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有: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有: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實在拆遷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外部糾紛,一種是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內部分配糾紛,在發生糾紛的時候,此時要區分發生糾紛的主體性質不同來確定不同的處理方式,並且要注意不同的處理途徑中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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