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修文拆遷糾紛怎麼辦
一、根據規定修文拆遷糾紛怎麼辦?
在修文,發生拆遷糾紛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糾紛的行政複議流程有哪些?
1、複議申請。
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複議受理。
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3、行政複議。
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4、執行。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管是在修文還是在全國其他各地,雖然具體的拆遷工作是由各地方政府部門負責的,但是房屋拆遷的流程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在拆遷之前,政府部門需要提前向社會公告相關的信息,包括被拆遷人對拆遷行為有爭議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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