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簽訂以後被拿走修改怎麼辦?
一、拆遷協議簽訂以後被拿走修改怎麼辦?
簽過字的協議不要讓拆遷方全部拿走。正常情況下,簽訂拆遷協議相對安全的方式應當是,拆遷雙方(實踐中有可能涉及第三方)將協商約定的所有條件落實到協議紙面上,由各方當場簽字蓋章,並各自保留(至少)一份有各方簽章的協議原件。
這樣是為了保證被拆遷人手中留有在法律上能夠得到認可的拆遷協議文本原件,避免協議在被拿走後被拆遷方單方擅自修改,也避免被拆遷人想要圍繞拆遷協議展開權利救濟時缺乏證據支持。
但在實際拆遷過程中,拆遷方會將被拆遷人簽字後的協議全部帶走,甚至要求被拆遷人簽訂“空白協議”,事後再根據拆遷方的單方需要修改填充內容。在這種情況下,最終形成的拆遷協議文本很可能與當初拆遷雙方“協商一致”的拆遷補償條件等約定內容相去很遠,無法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並會對被拆遷人後續的維權工作造成阻礙。
因此,被拆遷人儘量不要讓拆遷方將已經簽字的全部的拆遷協議帶走,起碼要保留一份協議原件,以確保協議內容與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一致,併為被拆遷人事後要求拆遷方履約留下充分的證據支持。
其次,如果無法阻攔拆遷方將協議帶走,一定要保留協商一致內容的相關證據。很多都是拆遷方以“將被拆遷人簽字的協議帶回蓋章,蓋章完畢後會將協議送回”的理由將協議原件全部從被拆遷人手中“騙走”。等到協議再回到被拆遷人手中時,心細的被拆遷人就會發現,其中有些條款和自己當初簽訂時有所不同了。
由於協議此時表面上來看已經由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那麼在司法機關確認協議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前,拆遷方依法有權根據協議條款中的約定要求被拆遷人履約交房搬遷。一旦房子被拆,被拆遷人就失去了重要的維權籌碼和談判先機,這對被拆遷人的維權是相當不利的。
如果被拆遷人出於種種原因無法改變協議被帶走的事實,也一定要通過適當手段留下籤約狀態和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據。如在各份協議的每一頁上都進行簽字、在大段空白處註明此處無內容等,並對已經簽字的協議進行拍照錄像,對雙方口頭協商確定簽約內容的過程進行錄音取證等,儘可能降低協議內容被私自修改的風險。
當然,對於協議主要條款乃至補償條件條款都沒有寫明具體內容的“空白協議”,出於安全考慮,被拆遷人還是要堅持拒絕簽字的。
如果拆遷方因此對被拆遷人採取不應有的威逼利誘手段,被拆遷人也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制止其違法侵權行為,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主張自己依法應得的損失賠償。
最後,如果拆遷協議已被修改,被拆遷人也可以在拆遷律師的幫助下維權。
二、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也就是説,協議被拿走、被修改,並不意味着被拆遷人只能任人宰割。只要被拆遷人能夠有充分證據證明最終形成的協議並非自己在清楚、自願、真實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籤訂的,或合同存在依法能夠判定合同無效的情形的,拆遷協議是有可能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變更的。
在司法實踐中,拆遷協議應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在簽訂後雙方都應當遵照執行,並且雙方各執一份,不存在被拿走的情況,即使對方要拿走不可以給,另外如果私自修改協議的話,則導致該協議的無效,應當訴訟到法院進行維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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