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轉讓村內農田,村幹部最終被判刑
2012年的一天早上,王先生的耕地上忽然迎來了一大批不速之客,他們拿着手裏的合同聲稱,這片地已經被村裏轉讓出去了,現在要開始動工建廠,讓王先生趕快離開。聽到這話,王先生一頭霧水,自己可從來沒有簽過任何轉讓協議呀!後來一打聽,王先生髮現村內還有好幾户人家和他是一樣的遭遇。後來幾户人家一合計,決定派王先生作為代表委託律師來查明該情況。
不查不知道,一查才發現,原來早在2008年,李某在村主任任職期間,未經當地土地規劃部門批准,未經村民會議討論,與村委、村支部擅自研究決定,將村西頭的基本農田先後轉讓給他人用於建造廠房和住宅,王先生等人的耕地就在其中。弄清楚了具體情況,王先生等人開始了維權之路,最終,當地市人民檢察院對村委會及村主任李某提起了公訴,經過審理,法院判處村委會罰金5萬元,李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萬元。
北京晏清專業拆遷律師解讀:
我國對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徵用、轉讓等實行嚴格的管理和保護制度,禁止土地被非法佔用、轉讓、倒賣,對該非法行為,輕則要受行政處罰,重則要追究刑事責任。王先生等人的遭遇在實踐中還是比較常見的,村幹部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犯罪。所謂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結合本案,作為被告單位村委會,應當知道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若要轉讓,應當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合法轉讓,而不能逾越法律這個門檻,擅自進行集體研究決定非法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以集體研究決定代替法律,一則是嚴重超越職權,二則是嚴重擾亂國家對土地的管理活動。
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犯罪,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如果情節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而關於情節嚴重的標準、界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
(二)非法轉讓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本案中,村委會及李某擅自轉讓村集體基本農田8畝,已經超過了解釋中規定的5畝的標準,並且該被非法轉讓的基本農田的地貌和種植條件遭到嚴重破壞,也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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