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蘇徵地補償標準?
一、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
(一) 徵地補償
1、 江蘇徵地補償新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税費
1、耕地佔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徵地管理費,按徵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徵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徵地情況。
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徵地聽證。
4、簽訂徵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徵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
二、江蘇徵地補償具體計算標準
對於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的具體規定如下:第二十六條 徵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一)土地補償費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對於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十六條 徵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徵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徵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徵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徵地前被徵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徵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徵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於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在我國相關的徵地應積極的對相關的被徵收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我國對這類徵地行為進行相關的補償,補償根據徵地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的徵地補償金額,保障相關被徵收者的土地不在土地的徵收過程中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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