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轉出讓徵地補償與拆遷賠償有什麼區別?
一、劃撥轉出讓徵地補償與拆遷賠償有什麼區別?
1、劃撥地的土地使用權仍屬於國家,拆遷補償中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只補償土地上建築物或種植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
2、出讓地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原受讓人,拆遷補償中包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上建築物或種植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
出讓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讓金,具有固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在這個期限內,土地可以自由買賣。
劃撥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很少或不支付土地出讓金,一般沒有固定使用年限,轉讓前需要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下稱“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過合法程序,可以徵收房屋。着眼點是房屋。第十九條規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也就是説劃撥和出讓是評估時候予以考評的。這屬於具體的評估專業問題。現實操作中,一般是按照出讓模式評估,再扣除土地收益部分。
又因為徵收拆遷前一般有協商補償的過程(可參看“條例”第二十六條),徵收方為了順利的推進徵收項目,一般對於劃撥和出讓是不作區分的。
由正文我們可知,劃撥轉出讓徵地補償與拆遷賠償的概念是有所重合的,因此會給人造成界定模糊的錯覺,但是實際上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很大不同的,這一點也在正文中詳細為大家進行了解答。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對於這方面的問題一直在修訂政策,爭取給民眾最大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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