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協議是否可申請強制執行?
一、徵收補償協議是否可申請強制執行?
徵收補償協議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六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後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三、必須嚴格控制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對涉及徵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准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准。
在日常生活當中,不論是什麼類型的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之前,都需要和當事人簽訂一個徵收補償協議,在這個協議簽訂之後就表明雙方必須要按照這個協議來進行辦事,否則的話將會訴諸法院產生一些爭議,甚至是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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