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債務人的區別
首先,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是債之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借款人是指因借貸關係負有清償債務的人,而債務人可能是借款人,但並不僅限於借款人,因其他行為負有清償債務的人都屬於債務人。
其次,債務人不僅僅存在於因借款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其他的合同中,義務人一般為債務人,這裏面的債做廣義解釋,只要是在債權債務關係中有給付義務的就是債務人。而借款人明顯是隻存在於借貸關係中的!借款人是債務人,有還款義務,只是眾多債務人的一種具體類型。例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是債務人,買賣合同中的欠款人也是債務人,因此,借款人是債務人的一種,債務人包括借款人。從法理上講,借款人可以稱呼為債務人。
最後,債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除了借款合同、買賣合同等合同之債外,還有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侵權之債等債的產生方式,這幾種不同類型的債,所產生的債務人的名稱也會有相應的變化。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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