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抵押要重新辦理嗎
債權轉讓後,抵押不一定需要重新登記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第1款規定:“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由此可見,債權受讓人可以取得和行使原債權的抵押權,並沒有規定受讓債權後的債權人必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變更抵押權人手續後才能享有和行使抵押權。
若要求轉讓抵押權必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辦理抵押權人變更手續,則實際操作中往往會因抵押人不肯再次合作(怠於協助行為)而使抵押登記的變更手續很難順利完成,這樣抵押權便難以有效轉讓了,抵押權轉讓的規定便會形同虛設,沒有實際意義了。況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也明確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
從這條規定的立法意圖和立法精神應當可以看出,在抵押權隨主債權轉移後,受讓人即可依法取得主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登記應當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因此,債權轉讓後,抵押不一定需要重新登記的;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產生糾紛,如果有可能,還是應該儘量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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