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賬務處理方式有哪些?
債權轉讓的意思是指將公司所擁有的債權轉讓給其他公司或者個人的事項。所指的債權可以包括的種類很多。那麼在實際的財務處理當中,如果我方遇到了債券轉讓的事項,財務上該如何處理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債權轉讓賬務處理的資料,詳細請閲讀下文。
一、債權轉讓賬務處理方式有哪些
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項目)屬於貨幣性資產,所謂貨幣性資產是指該類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固定或可確定的。應收款項屬於流動資產,是因貨物交易或勞務交易等原因產生,應向交易的對方收取的款項。既然應收款項屬於貨幣性資產,那麼在交易結算中,就可以用來計量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如果用非貨幣性資產和應收款項進行交易,那麼,應當按貨幣性交易的原則進行核算。但是在現行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難以找到確定的規範解決像下面這個例子中所涉及到的問題。
二、處理細則
1、對於收款方公司而言,貨物的銷售符合收入確認原則,雖然沒有收到貨款,但是收到收取貨款的依據,該依據雖然不是購貨方的承諾,但是經過確認證實是付款方企業應收債權轉讓公司的債權,既然都是債權,那麼應收款企業和債券轉讓公司並沒有什麼不同。因此,應當按照貨幣性交易的原則,確認銷售收入。既然是收到12萬元的應收賬款,那麼,收入應當按照這個金額確定。
2、該項交易應當分為兩步:第一步是貨物交易,即:付款方公司的原材料以一定價格的價款銷售給了收款方企業,並確認了應收付款方企業的貨款。第二步是付款方企業沒有錢支付貨款,提出用應收債券轉讓方公司的債權抵償,這一步算債務重組,按照債務重組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二、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債權轉讓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4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採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麼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後,轉讓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於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通過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資料,大家可以明白債權轉讓賬務處理的兩種方式。第一種是按照貨幣性交易原則,將轉讓債券作為銷售收入進行財務記錄,第二種便是按照債務重組的原則對轉讓債券進行會計處理。其中第一種方法更加客觀,而第二種則更加符合實際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雙鴨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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