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保全的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一種形成權,是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權利類型。在債權保全中,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時,需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那麼,債權保全中行使撤銷權會產生哪些法律效力?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其效力及於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為財產贈與的,視為未贈與;為放棄債權的,視為未放棄。
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於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得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生抵銷狀態時,債權人得依抵銷方式受償。
撤銷權成立的條件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行使。凡於債務人為有害債權行為前有效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因撤銷權的行使於第三人有重大利害關係,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須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依訴訟方式為之。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何人為被告,依對撤銷權性質的認識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説,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自應以債務人、與債務人為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利益轉得人為共同被告。因為行使撤銷權既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行為,又要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得利益。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因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於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上文中,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債權保全中行使撤銷權的效力以及行使債權撤銷權的成立條件的問題。對於債權撤銷權來説,除了上面規定的內容你需要掌握以外,還應該瞭解債權撤銷權的行使方式以及債權撤銷權的行使對象等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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