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一、留置權的善意取得的定義:
1.我國《擔保法》第82條規定:“本法所稱留置,是指按照本法第84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擔保中,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對該動產行使留置權。在留置關係中,當債務人將其佔有的動產交付給債權人時,雙方是為了履行合同,債權人往往對留置物付出的為勞務,其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審查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是否履於自己所有。根據債務人動產佔有的公信力,根據民法的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其債權未受清償前,債權人對其善意取得的不屬於債務人所有的物享有留置權。
二、設立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
1.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充分發揮留置權的擔保功能,需要設立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制度。
2.遵奉誠實信用原則維護佔有公示,需要設立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制度。
3. 為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需要設立留置權制度。
4. 為體現民法公平原則,需要設立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制度。
三、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應當具有的條件:
1、債權已屆清償期;
2、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
3、債務人對交付的動產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4、債權人不知其佔有的動產不屬於債務人所有,債權人不知債務人無權處分的事實,以債權人不知的事實狀態為限,債權人應當知道的除外;
5、債權人對動產的佔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係。
綜上所述,什麼是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呢?小編從三個方面進行了簡答,既説明了留置權的善意取得的定義和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應當具有的條件,也説出了設立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必要的,因為這項制度保障了債權人的權益。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想了解得更詳細的話,歡迎尋找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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