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物品返還權起訴有時限嗎?
一、遺棄物品返還權起訴有時限嗎?
遺棄物品返還權起訴有時限的,一般需要在三年之內進行追訴。所謂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對無權佔有或侵奪其物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占有物。該項請求權是由所有權所派生的請求權,並且是所有權效力的直接體現,只要他人無權佔有或侵奪了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人都可以通過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恢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
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
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
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佔有人。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如果遺失物是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來獲得該物品,如果遺失物已經被轉讓的,權利人有兩種解決的方式:一是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二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三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而非賠償)。兩種途徑可以靈活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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