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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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打架被拘留會關多少天
債務糾紛打架被拘留一般情況會被關五日到十五日不等,就算是基於合法的索要債務的理由也不能隨便就財產關係傷害對方的人身,如果被發現打架就不會去考慮先前的情形而只會就打架後的傷情判定責任,如果確認了責任就會要求拘留十來天左右。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關於拘留期限的計算。拘留決定機關在送達執行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拘留的期限和具體的起止時間。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拘留所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例如,2013年8月1日作出拘留5天的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註明“拘留5日,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6日止”。
因特殊情況,拘留決定機關無法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時間將被拘留人送達拘留所執行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重新載明拘留起止時間,並加蓋拘留決定機關印章。
綜上所示,現實中很多人雖然好意將錢借給被人卻遭到了對方不還的情況,此時他們雖然有理由去索要卻也可能某些原因而導致雙方打起來,此時因為打架而造成了有人受傷就需要追究治安的責任,被定責之後可能面臨的就不只是罰款而是關押幾天的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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