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標的物是什麼?
在經濟關係中,債權債務關係是非常重要的一種。目前我國法律允許債權進行轉讓,雙方需要通過簽署轉讓協議來進行辦理。那麼債權轉讓的標的物是什麼?債權轉讓生效條件有哪些?針對這些專業知識,本站小編整理了一篇文章,讓我們往下閲讀。
一、債權轉讓的標的物是什麼?
債權讓與的標的物是債權,包括將來產生的債權。在中國大陸民法上,債權具有讓與性是債權讓與合同的有效條件。以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為標的物,其讓與合同無效。以在性質上無讓與性的債權作為讓與合同的標的物,合同的效力如何,應做類型化的考慮;此類債權若經債務人同意,可以轉化為有讓與性。當事人禁止讓與的約定,其效力如何,存在有效説、無效説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説的分歧,中國大陸民法宜採取後者。
二、債權轉讓生效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4、必須有轉讓通知。
三、哪些情形不可以進行債權轉讓?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四、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
1、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
2、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籤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綜上所述,債權進行轉讓後,債務人就不需要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義務,而是根據約定向第三人償還債務。所以債權轉讓的標的物就是債權,當然也包括未來的債權。而且,債權轉移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方可生效,其中有一點大家應該引起注意,就是債權人要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給債務人,否則債權轉讓就是無效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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