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法院起訴流程
債務糾紛的基本定義:
債務糾紛是指由人與人之間因為資金、貨幣等借貸還債過程而產生的矛盾問題。簡單來説,就是人與人之間因為借錢還錢而產生的問題。債務糾紛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債務,二是糾紛,
債務是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雙方所簽訂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為基礎,在借貸過程中借貸人應對借貸債權所有者擔負起借貸償還義務。糾紛則是指借貸雙方之間可能因為在借款金額、還款時間、還款利息等方面產生一定分歧,進而雙方爭執不下的一種矛盾關係。債務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正常情況下,債務和債權是不能分隔開來的。
債權所有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某些特定情況下,債權所有者甚至可以是一個國家,當然,此時的國家是以民事主體為展現方式。
在1987年1月1日正式執行的《民法通則》中對於債務糾紛有所闡述:基於權力及義務是一種相對原則,債權所有者的相對面為債務,即必須是基於一種作為或者不作為行為上的民法上的基本義務。基於此,借貸關係從本質上來説就是法律上的債務及債權關係,二者不能單獨存在,否則會失去其基本意義。債務糾紛則是債務及債權關係發生扭曲,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矛盾,且此矛盾無法通過普通溝通流程消除。
債務糾紛法院起訴流程主要分為兩個階段:一是法院起訴準備階段,二是法院起訴實施階段;
法院起訴準備階段主要有三步:
1.根據自身債務糾紛情況寫起訴狀,當然,起訴狀最好是請專業律師寫,自己只需要將情況向所請律師説明清楚即可。
2.提前收集整理好對自己有利的債務糾紛相關證據,並將其如實告知所請律師;
3.攜帶專業律師寫的起訴狀和自己有利的債務糾紛相關證據到事發地所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並繳納此次訴訟所要繳納的相應費用。
法院起訴實施階段主要有四步:
1.選擇起訴法院:
選擇合適的起訴法院對於減少人力、財力、物力及時間等方面有着不可忽視的作用,也可避免少數地方的地方保護,避免使官司還未開始就進入被動的一種局面,但是起訴法院的選擇是有條件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第24條及第25條可知,起訴法院的選擇必須根據雙方借貸合同進行選擇,同時不得違反級別及專屬管轄的規定。
2. 向法院申請起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可在起訴過程中申請,也可在起訴完成之後申請,這樣可以防止債務所有者轉移其財產,損害到債權所有者經濟。
3. 債權所有者向起訴法院申請支付令,在此階段中,債權所有者應向法院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債務糾紛相關證據,進而保證支付令的有效性。
4.債權所有者向起訴法院申請破產還債,此階段的債務所有者主要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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