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在借條上簽名就會被認定為是借款人或擔保人嗎
一、共同在借條上簽名就會被認定為是借款人或擔保人嗎
(一)在借據上簽名不能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
在借據左側(不在“借款人”處)空白處簽名,不是共同借款人:
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
2、在借據左側空白處簽名,而不是在“借款人”處簽名,沒有借款人的意思,借款行為未成立。
(二)保證不能推定原則:在借據左側(不在“借款人”處)空白處簽名,沒有保證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保證法律關係成立。
(三)無償合同應按對義務人責任較輕的含義解釋,在借據左側空白處而不是在“借款人”處簽名,不能認定為共同借款人、保證人。
二、借條的基本構成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務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儘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採信的。
三、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一)借條證明借貸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
(三)借條形成所依據的是雙方的借款事實。欠條所依據的事實則多種多樣,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經濟糾紛所產生的欠款,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欠款,因犯罪行為面產生的欠款等等。
(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僅僅依一張欠條提起訴訟的,很難得到合議庭的支持,還需要向法庭説明欠款形成原因及提供相關的證據(如經濟糾紛的應當提供合同)。而借條在一般情況下無需證明其形成原因,僅需向合議庭説明借款的時間即可。
(五)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不同: 沒有明確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而沒有明確履行期限的欠條則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條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債權人應檢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親自書寫借條。若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則不排除債務人在借條上的籤字有可能是由他人代簽的。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則以自己沒有書寫為理由拒絕償還。如果是打印的借條,最好在借款人的籤名欄上有借款人的簽名,蓋章,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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