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個人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確立形式,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而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將夫妻共同債務單列一條,寫明瞭夫妻共同債務的普遍表示形式,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名、事後追認以及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除此之外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而這部分個人債務是否可以成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民法典》也給債權人留了舉證了權利,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雙方生產生活,或是雙方意思表示的,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在民法典》規定下,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由夫妻共同簽名確認或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但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除此之外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都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舉證責任在債權人一方。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民法典》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即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要由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確認。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確認或雖然只有一方簽名,但是另一方事後予以追認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可以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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