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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清償債務如何規定

實踐中,有的人可能出於各種原因而要委託其他辦理一些事情,此時我們稱一方為委託人,另一方為受託人。那麼,受託人在辦事的過程中產生了債務的話,是否可以要求委託人進行清償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介紹受託人要求委託人清償債務的權利。

委託人清償債務如何規定

受託人要求委託人清償債務的權利:因受託人是為了委託人處理事物的,因此,對於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委託人有清償的義務,一般説來,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中產生的債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受託人以代理方式在授權範圍內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的,於此種情形,由此所產生的債務直接歸委託人承受,委託人自然應直接負責清償。二是受託人在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託的事務,由此產生的債務名義上受託人負擔,而實質上屬於委託人的債務,於此情形下,既可通過債務轉移的方式由委託人負責清償債務,受託人也可以要求委託人作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清償。

但《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依此規定,在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受託人授權的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主要符合以下條件該合同就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委託人直接負清償債務的責任,第一:第三人知道受託人和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第二、第三人於訂立合同時就知道受託人是委託人的代理人;第三、沒有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確切證據。若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僅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則委託人不負擔直接清償責任,受託人直接承受與第三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第403條第2款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的,受託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有選擇權,若第三人與受託人披露後選擇了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權利,則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託人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當然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合同法》第402、403條。

一般來講,如果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人委託的事務時,產生了必要的債務,那麼此時是可以要求委託人進行清償的。希望本站帶來的文章,能夠幫助你解決相關問題。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