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
在債權轉讓過程中,可能遇到轉讓糾紛。如果糾紛選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的,就需要了解管轄法院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的一般規定還是能很好的確定債權轉讓糾紛的級別和地域管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帶來關於確定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的相關內容。
怎麼確定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係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説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債權轉讓必備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對於新的債權人來説,法律規定的條件還是比較少的。轉讓轉讓屬於原來債權人的一項權利,自己有權處分,只要沒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的,法律是不干涉的。對於債權轉讓效力的認定你需要了解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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