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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與債權各自的特徵

債權的概念和特點。“債務”的對稱。債的關係中當事人一方即債權人享有的可以請求他方即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並接受其履行的權利。債權是一種財產權,是財產存在的一種重要法律形態。債權具有以下三項權能:

物權與債權各自的特徵

(1)給付請求權。債權債務關係有效成立後,債權人有請求債務人實行給付的權利。

(2)給付受領權。債務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予以接受並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

(3)債權保護請求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此事實請求國家機關予以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時會因時效等原因而喪失保護請求權,但在此場合仍對債務人的自願履行享有受領權。

債權具有以下特徵:

(1)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對人權。債權債務存在於特定人之間,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其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主張自己的債權。

(2)債權為請求權。債權的實現必須藉助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債權人不得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

(3)債權具有期限性。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期限屆滿,債權即歸消滅。

(4)債權的設立具有任意性。這主要針對合同之債而言,在法律不予禁止的條件下,合同之債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可由他們自行商定。

(5)債權本身不具有排他性。在以物為標的的債中,法律允許於一項財產上成立多個債權。在此種場合,雖然可能只有一個債權得以實現,但其他債權並不因此而無效。

物權的特點:

1、物權是支配權。2、物權是對世權。3、物權是絕對權。4、物權具有排他性。5、物權具有法定性。6、物的權利的保護無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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