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債權法相關內容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如何一定條件,否則可能是無權處分。那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呢?此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又是什麼?本站小編馬上為您介紹。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1、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説,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價格賣掉。
延伸補充: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範圍是什麼
關於撤銷權的行使範圍,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同時,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這兩條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人民法院只對通過訴訟程序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予以保護;二是人民法院對債權人的債權保護限於其債權額度範圍內。
但也有人主張,由於撤銷權之行使目的在於通過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行為達到保全債權人債權的最終結果。因此,其行使的範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以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度。筆者認為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利,只有主張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以其主張的範圍為限,而不是以所有債權為限。但是某一債權人已就全部債權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銷之訴的,其他債權人不能再提起撤銷權之訴,當然所有債權人也可以就全部債權共同行使撤銷權。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是什麼的具體解答。由上文可知,我國債權法對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和範圍都做了明文細緻規定,我們一定要依法行使。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關於撤銷權的知識,歡迎你隨時到我們本站官網查閲詳情。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房屋贈與合同效力及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撤銷權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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