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推返借條的不真實性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審判實踐當中遇到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受威逼、脅迫,委心寫下借條;二是賭債,無錢還不得已寫下借條;三是偽造借條,如偽造簽名、印章等;四是借條被出借人拿到後,出借人未實際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飲酒、吸毒等失去意識的情況下出具的借條;六是對借條的數額、還款日期、利息約定等內容進行重大修改。
在這樣的案件當中,被告往往會以上述理由,對借條的真實性提出抗辯。一旦這種情況發生,會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大的難度。對於此類,一般採取以下途徑予以處理:
1、驗證實際的資金流動
在經濟交往中,任何資金的流動,必然要流下財務痕跡。特別是大額的現金流動,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一般都要涉及銀行等財務機構。當事人如果在銀行存取款,那麼銀行都會有收付款憑證。因此,法官可以依據根據申請到相關金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結算憑證。在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出是現金交易,法官可以詳細調查或詢問,交易的時間、地點、在場證人等情況,並可要求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現金來源、交付憑證等證據。
2、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
對於雙方當事人提出證據的“對等”或不確定,僅憑一些重要證據難以判斷借款是否真實存在的情況下,法官應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儘可能還原事實的真相,並根據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往的合作關係、借款金額大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
3、技術鑑定
技術鑑定,是判斷一個借條真實與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審理中,有的被告辯稱欠條是偽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種情況,法官應告知被告限期申請司法鑑定的權利和義務,逾期視為其主張不成立。申請鑑定的,視鑑定結論再做案件事實的認定。技術鑑定雖然可以有效判斷借條的真實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侷限性。很多借條因缺少比對樣本等原因,無法進行鑑定。
在民間借貸當中,借款人一般都需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條從而來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並且需要就借款的有關事項來進行約定,但是如果借條是不真實的話,那麼就需要從多方面來進行證明,比如説是受脅迫簽訂的或者是借條是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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