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婚前債務怎麼處理?
一、離婚婚前債務怎麼處理
1、夫妻婚前債務《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所負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從司法實踐看,離婚時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主要有因個人違法行為所負債務、未經對方同意而負的專屬個人的債務(如夫妻一方擅自做變性手術所負債務)等。
二、離婚債務如何舉證
1、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
對於這一方面,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債務已還清者,只是承認原來曾有債務,並沒有承認現在還有債務。對此,不能認為是對債務的自認,而應當認為是抗辯。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2、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夫妻離婚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也就是説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則可有例外,如下:
(1)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
(2)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
3、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
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看下面這兩種情況:
(1)如果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並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如果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夫妻任何一方在結婚之前就欠下的債務,從原則上來看是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因此就應當以直接的個人財產來承擔償還責任。若債權人要求其配偶一起承擔的話,那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此時債權人能夠拿出證據證明,該債務雖然發生在結婚之前,但卻是在婚後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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