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夫妻一方所居債務如何認定?
一、最高法關於夫妻一方所居債務如何認定?
最高法關於夫妻一方所居債務的認定: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個人承擔,不作為夫妻共同任務。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司法解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一般情況下都推定認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存在幾種例外情形時才認定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的債務的認定在相關的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夫妻債務與夫妻財產的認定具有相似性,夫妻一方的債務不得由雙方進行承擔,另一方有權拒絕承擔對方的個人債務,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對對方的個人債務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舉證為對方個人債務的,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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