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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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和夫妻贈與的區別
1、《婚姻法》規定了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具體模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從該條的規定看,夫妻可以約定的財產擁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約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項具體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這一約定並不符合以上三種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模式,這種情況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應按贈與對待,應該適用合同法關於贈與的法律規定。
2、夫妻間贈與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首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動產交付或不動產過户手續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次,即便是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符合法定情形時,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可見夫妻間的贈與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下,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當然如果夫妻之間的贈與如果辦理了公證,則贈與人無權撤銷,因為《物權法》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而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一方則不享有法定的撤銷權,我國《婚姻法》中缺乏對夫妻財產約定撤銷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自該協議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隨意撤銷該約定。
3、夫妻間的贈與的權利轉移必須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物權變動行為。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交付該動產,不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履行物權變更登記,履行了上述行為,贈與物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而夫妻財產約定自簽訂之日起財產權利的轉移已依上述約定發生,只是未經物權變動手續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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