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是否可以逃避共同債務
一、夫妻離婚是否可以逃避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也就是説,只要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夫妻就應共同清償,並承擔連帶責任。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須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及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二、相關法律知識鏈接:
法律上的夫妻共同債務,既包括以夫妻雙方達成合意以共同的名義所形成的債務,也包括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或者以另一方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我們知道夫妻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需要對債務作出處理。此時若認定屬於共同債務的話,則當事人首先可以協商承擔,但此時作出的協商約定僅僅是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力,對外卻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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