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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推定原則

夫妻共同債務推定原則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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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是否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人難以知曉。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於夫妻婚姻關係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雙方名義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高利貸本身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但要注意的是,法律方面僅僅是不保護其中的高利部分。而要是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了高利貸的話,此時如果確實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並且數額在合理的範圍之內,那麼也是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不過在償還的時候,超過國家規定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可以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