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使用時間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使用時間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的時間標準是隻要夫妻一方仍有婚姻關係,即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如果此時雙方沒有婚姻關係或者婚姻關係已經解除,個人債務,不需要雙方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一般情況下,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的名義欠的債,視為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對於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如果夫妻一方可以拿出證據證明該項債務是借債務一方與債權人作了約定的,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是能證明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丈夫和妻子都認為他們所獲得的財產在婚姻期間應當在各自佔有,丈夫或妻子的債務給第三方,如果第三方知道協議的,應當支付財產歸丈夫或妻子。
在之前的許多案例中,當事人因為無法提供證據而被迫承擔未知債務。一對夫婦不可能在每個細節上都完全誠實。如果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私人借款情況,承擔還款責任是不公平的。因此以下情形產生債務為共同債務:
1、結婚前,一方借錢買東西或房產現在已經成為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因為債務買這些房產;
2、兩人因為了維持家庭共同生活負債;
3、兩人共同從事生產負上的債務,或者一人從事家庭生活費用的原因或者相互之間的費用的債務;
4、在雙方負有法定義務範圍內(包括互相之間)因醫療、救治所負債務;
5、兩人因撫養子女而欠下的債務;
6、兩人因為有義務贍養老人而欠下的債務;
7、雙方因為發展而產生的學習成本;
8、為支付必要的社會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9、夫妻雙方協商確定的共同債務;
10、還有其他負債。
以下是證明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考慮的一些事情:
1、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債務,那麼債權人和債務人要明確該債務屬於個人,與對方的關係;
2、夫妻之間的債務協議有別人知道可以證明的,一般不會有這種情況;
3、有書面證明或者其他證明債務不是在雙方關係發展階段產生,是個人債務的材料;
4、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的婚姻生活中不使用該債務,而僅由一方使用。
5、即使上述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已經提到,企業的收入也不用於家庭生活;
6、夫妻一方是婚前或婚後因遺囑內容而單獨將滿足於償還債務的。
夫妻雙方對財產、債務的約定,從不當言論中起法律效力,但是,對內生效不一定也對外有效。沒有第三方的參與,協議有效性的關鍵在於內容是否損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在審查確認中,最重要的就是約定的時間。夫妻共同債務發生在前,債務分擔協議成立後,將無限責任轉為有限責任的債務分擔協議不能用於第三人的,確認該協議對第三人無效。國外民法對夫妻共同債務協議的時間和效力作了明確規定。法國民法規定,約定的婚姻財產期限應當在婚前約定,自結婚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對抗任何第三人。德國民法規定,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可以訂立夫妻財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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