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被擔保債權概況是否需要註明?
一、動產抵押被擔保債權概況是否需要註明?
動產抵押被擔保債權概況是需要註明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民法典》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於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民法典》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民法典》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我國,有名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範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範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在當代社會,比如説購買房屋的時候,需要向銀行來進行貸款而貸款必須要通過一定的信用的方式,最常見的就是抵押或者是擔保,當然了,無論是哪一種抵押的方式都需要簽訂相關的合同,這樣的話對於雙方來説可以提高一個信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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