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價值是否必須超過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抵押物的價值是否必須超過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其餘額部分。當事人在設定抵押時,應保障抵押物的價值大於或等於其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否則不能設定抵押權。該規定的意圖顯然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使其債權獲得充分的擔保而有完全受償的可能。然而該規定過多地考慮抵押權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傾向於抵押權人一方,卻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憂天之嫌,過多地干預了抵押當事人的權利。因此,不僅在法律上引起了不少爭議,而且在實踐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
此規定容易使人理解為是一種強行性的規定,因為它使用了“不得”之詞,而“不得”在法律規範性質上屬強制性規定。按照上述理解,如果當事人在設定抵押時,抵押物的價值低於債權的數額,將有可能導致該抵押合同的無效。從審判實踐來看,確實存在着因為抵押物的價值低於擔保的債權的價值而被宣告無效的情況。
從上面的資料可以得知,在抵押物的價值是否必須超過被擔保債權的數額這個問題上,抵押物的價值並不需要超過,只要債權人同意接受即可。但小編在這邊提醒當事人,一定要注意其數額的差值,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或承擔過高的風險。如有其他問題可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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