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被擔保公司解除抵押的條件有哪些?
在向銀行或個人借款時,為了降低風險,會要求有擔保人進行擔保,目前還有擔保公司專門做擔保,那麼在擔保過程中,如想解除擔保該怎麼做,擔保人被擔保公司解除抵押的條件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
一、擔保公司
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資質好的個人)為其做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
二、擔保人在什麼情況下解除擔保
按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等5種情形。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又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者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又有所區別。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借條上擔保責任的解除:按欠條約定的時間。超過時間責任解除。
在為他人擔保的時候,擔保人和借款人也是一種關係,擔保人有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把貸款還清之後,擔保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如果借款人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則要到借款人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可以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可以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三、《民法典》對解除擔保的規定
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之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六百九十三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關於擔保公司的相關內容,在擔保人擔保期間,不可隨便解除擔保,擔保人想解除擔保責任須滿足擔保人被擔保公司解除抵押的條件與擔保人解除擔保的條件,《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負連帶責任,在借款人未還款時,擔保人有同樣的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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